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防劫装置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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