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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