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