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收取候客停车费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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