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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