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节 出租汽车客运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资金支持、场地保障等措施,鼓励建设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区,为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提供餐饮、车辆简单维护、洗车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电话召车系统,为乘客召车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