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建立物流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推广应用物流先进设施设备,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