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不得酒后教学;
(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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