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其场地、设施设备、教学人员配备等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开业的有关标准。
教练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副制动器、副后视镜、灭火器以及培训学时计时管理设备,并取得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教练车辆号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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