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五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五十条 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