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查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出具的培训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