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