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 第五十八条 在车辆租赁期间,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过错发生交通违法、交通责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驾驶人员行为造成租赁车辆被扣押、丢失等后果的,由承租人依法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