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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