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高速公路收费站及服务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依法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但拦截已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或者被举报有违法经营行为嫌疑的车辆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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