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和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并确保举报投诉电话有人负责接听;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