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集、统计、公布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道路运输公共服务信息系统,为公众和相关经营者提供必要、方便的信息服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统计资料和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漏报、瞒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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