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做好雾霾、台风、冰雪等极端天气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预报、预警、预防,共同做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防止重大交通事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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