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便于识别的道路运输稽查标志和示警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