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六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车况、高峰期乘客待车时间、乘客拥挤度、到站准时率等因素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服务质量考核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