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节 公共汽车客运 第十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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