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