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