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节 共同规定 第三十七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限额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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