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