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四节 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接入统一的危险货物运输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发生燃烧、爆炸、辐射或者泄漏等事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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