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营运车辆维修质量检验经营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作业完成后应当对车辆进行维修质量竣工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取得经营许可的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进行检验,保证营运车辆安全性、动力性、经济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综合性能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