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一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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