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九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