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