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 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第四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批准交通运输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站(场)布局和站(场)及其必要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规划用地面积,并通过资金补助等措施扶持站(场)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响、区位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评估。
道路运输站(场)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的功能定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站(场)的作业能力、功能定位、交通影响、区位布局合理性等进行分析评估。
道路运输站(场)建成后,应当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的功能定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变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