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中,承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甲级;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或者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应当达到乙级以上。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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