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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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
第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
第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
第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风...
第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的条件、程序、审批主体与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有关资源...
第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并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范围及...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
第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科学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涉及其编制范围内...
第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委托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
第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总...
第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
第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
第二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是...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及其造型、风格、色调、高度、...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住宅。风景名胜区内农村居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居住区内依法建设。
风景名...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划、用地、环境影响...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需要取得选址意见书的,选址意见书由省人民...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程序,依据风景名胜区详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章 建设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变更、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房屋用途变更管理、临时建筑用途管理等依照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应当提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方案和措施,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协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等水体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抚育管理,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应当经风景...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应当依法严格保...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游览线路和游览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做好下列保障游览安全的工作:
(一)在危险地段、水域以...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游乐、住宿、餐饮、导游等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商业经营网点的设置作统一规划布局。
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设施,保证垃圾的及时清理和运输,保持风景名胜区的整洁卫生。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因保护失职导致破坏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风景名胜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由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明令禁止的区域游泳、游玩、攀爬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
第五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风...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