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加强游览线路和游览秩序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