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