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
(四)引入外来生物的;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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