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每年还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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