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文物古迹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应当依法严格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