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等水体应当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风景名胜区内的江河、湖海、瀑布、溪流等水体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者其他废物,不得新建排污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