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抚育管理,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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