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游乐、住宿、餐饮、导游等经营者依法经营,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