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商业经营网点的设置作统一规划布局。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