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制度,完善设施,保证垃圾的及时清理和运输,保持风景名胜区的整洁卫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