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六章 管理 第四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按照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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