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对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