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或者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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