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做好申请设立国家级或者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