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下列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索道、缆车;
(三)核心景区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索道、缆车;
(三)核心景区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内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