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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