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和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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