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应当保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完整性,维护历史、文化的连续性,保持区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注重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与行政区划的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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