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海洋、林业、水利、文物等部门,编制省域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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